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

每日动态!“暗度陈仓法”!黔东南一团伙为牟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日期:2023-03-23 12:17:49 来源:凯里观察

荐·读

近期,镇远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柯某利用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的契机,假借激活医保电子凭证的名义,窃取群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接收到的验证码等身份信息,用于注册京东、淘特、QQ等账户牟利。


(资料图片)

案情回顾

柯某等人所获取的身份证、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信息,足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还具有危害财产安全的可能性,造成社会公信力下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

该案作案手段隐蔽,通过设立组长、组员的通讯群组明确分工,形成有领导有组织有规则的团伙,以《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文件与医保部门对接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有关事宜,通过医保部门、村委会的力量大规模组织村民聚集,使基层干部、群众陷入认知错误,干部“主动”组织群众聚集,群众“主动”提供个人信息,破坏了干群关系,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该案背后暴露出数字社会个人信息具备潜在经济性,数字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个人信息本身不是其所追求的财产利益,信息背后代表的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才是犯罪的最终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一定规模、有人员组织分工的活动,群众放松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导致被冒名注册各式账号,大量商业广告、推销信息甚至诈骗信息流通于手机短信之间,对群众信息自由和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为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打击的网络空间。

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行业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运用刑事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整改。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依法对有关行政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结合公开听证等方式,以司法公开激活行政机关、有关主体的监管职责,为个人信息安全织密防护网。

三是行政单位加强审核力度。各单位在对外进行项目合作时,要着重于详细审慎审核规范性文件项目细节,除却核实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根据文件核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与文件上是否一致,对口单位是否一致,内容事项是否一致等。严格落实谁履职、谁审查、谁负责的制度,让群众在数字社会中得到充分保护。

四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预防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普法宣传时,将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序衔接作为宣传重点,从案例角度引导群众认识人脸识别信息、公民身份信息、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揭发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提醒群众提高防范意识,有力维护群众信息安全及人身财产权益。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热门推荐

猜你喜欢

市场